2023年8月25日,山东省财政厅等17个部门发布了《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该通知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该通知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对预付卡和虚拟货币的罚没物品,可以与发行方商户协商,由商户提供回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该预付卡或虚拟货币面值或余额的80%,并签订回收协议。然而,律师认为该通知并未明确虚拟货币的范围是否包括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数字货币,如果是的话,将面临一些规制上的问题。
首先,该通知规定只能与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方进行协商回收,这意味着比特币、以太坊等可以找对应的基金会,泰达币可以找泰达公司,而不允许向第三方公司出售。其次,虚拟数字货币的回收必须由发行方进行,并且回收价格不得低于实质价值的80%。然而,在实际处置中,这些条款可能操作起来很困难。首先,发行方是否愿意回收虚拟数字货币?如果发行方不愿意回收,又该如何处理?即使发行方愿意回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与境外主体签订合同?这些问题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律师更倾向于认为,该通知所提到的虚拟货币仍是以Q币、抖币为代表的境内发行主体支配的虚拟货币。
如果该通知所指的虚拟货币不包括我们通常说的虚拟数字货币,那应该怎么办呢?通知第四十条规定,对于不适用以上处置方式的罚没物品,执法机关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和分类提出处置建议,并与同级财政等部门商讨,并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所以,虚拟数字货币的处置问题又回到了一个没有明确依据的尴尬境地。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第四十五条中明确提到“市场价波动较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财产”,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这一范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并不属于金融财产,因此不符合先行处置的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判决生效前就先行处置虚拟数字货币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自愿”。通知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先行处置物品需经权利人同意或由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依法先行处置。”即使如此,在权利人不同意先行处置虚拟数字货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无权在判决生效之前先行处置;而且虚拟数字货币价格的波动十分巨大,一旦处置将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因此,律师建议权利人在同意先行处置虚拟数字货币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风险。
总之,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流程(试行)》通知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置提出了一些规定,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对于是否包括虚拟数字货币以及如何处置虚拟数字货币的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